第四十七章 最後的辯護
距離宣佈休庭三十分鐘後。
休庭結束。
在書.記員的全體起立下,林友平和兩名審判員再次走上了審判台。
咚咚!
“休庭結束,現在再次開庭。”
林友平看著自己手裡麵的庭審材料,微微抬頭,看向訴訟方席位,接下又看向手中的材料:
“根據訴訟方和檢方的訴訟申請和辯護,本庭對於二審的爭議焦點歸納如下:”
“一:針對齊豐是否主觀存在故意犯罪。”
“針對第一點,本庭根據訴訟方和檢方提交的證據,進行以下判定:”
“根據故意犯罪的定義,故意犯罪指的是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構成危害的社會的結果,仍希望或者是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。”
“從訴訟方提交的證據和剛纔的辯護已經表明,齊豐不存在主觀因素的放任和希望行為,故不構成故意傷害。”
“判定:齊豐不構成故意傷害!”
咚!
判定的結果出來,不構成故意傷害,死刑罪不可能繼續成立了。
齊豐顯然明白這一點的意義,整個人身體顫抖,激動的眼圈通紅,看向訴訟方席位上的蘇白,眼中佈滿了一圈的迷霧。
不用死了,不用挨槍子了!
這一刻他的內心是無比震盪的,類似於絕地的黑暗中出現了一團曙光。
這是什麼?
這是希望啊!
激動,複雜,感謝的情緒湧現在齊豐的心頭。
齊豐的目光中充滿了感激。
蘇白微微點頭。
示意齊豐暫時先彆激動,繼續聽審判長怎麼說。
審判台審判長席位上,林友平微微抬頭,看向被訴方席位,繼續開口:
“檢方對於此判定,是否有異議或者補充?可以當庭提出。”
呂偉深吸了一口氣,辯護已經輸了,再進行補充冇有任何的意義了。
“我方冇有異議。”
“嗯!”
林友平微微點頭,拿起手中的材料,繼續開口:
“現對本庭爭議的第二個焦點進行辯護:齊豐是否屬於正當防衛。”
“訴訟方,對於你方提出來齊豐屬於正當防衛,請你方做出辯護。”
林友平抬頭看向訴訟方席位上的蘇白。
蘇白心裡很清楚,目前齊豐已經判定不是故意犯罪,那麼接下來就是對正當防衛辯護的爭取了。
針對審判長的提問,他的回答極為關鍵。
蘇白整理了一下麵前的訴訟材料:
“審判長,我方對於齊豐的正當防衛的辯護是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正當防衛的適用:”
“當時齊豐是處在被攻擊的狀態中,並且對方是兩個人,兩個經常有違法行為的慣犯,誰也不能夠保證他們會對我方當事人造成多大的傷害,對於齊豐來說,危險性很大。”
“根據對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和檢方提供的證據表明:
一:有不法侵害正在發生。
二,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。
.......
四,齊豐的正當防衛行為是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。
五,齊豐正當防衛所針對的,是不法侵害者本人。
以上,根據我方當時所處的環境來看,對於我方都適用。
對於第三適用範圍,防衛行為不能超過一定限度,我想進行著重的解釋,審判長。”
林友平望著蘇白,敲響了法槌:
“申請通過,訴訟方陳述你的辯解。”
蘇白研究過一審判決,呂偉著重描述的就是正方防衛裡麵的第三條:
防衛行為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,齊豐殺了兩個人,可以說是已經遠超限度了。
想要從這方麵進行辯解...
有些難度。
他要做的,不是從這方麵取得勝利,而是讓對方取不得勝利,那麼這就算是他的勝利了!
麵對審判長的申請通過,蘇白將材料規整齊全,緩緩開口:
“刑法規定:防衛行為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,指的是實施防衛的直接目的是製止不法的繼續侵害。
即,實行防衛以後,以製止住不法侵害的行為為限度,不法行為被製止後,不能繼續實施防衛行為。”
“按照對於正當防衛的描述,齊豐在揮刀的時候,直接目的是製止不法行為的侵害。
同時齊豐在揮刀防衛以後,之所以繼續揮刀的目的,是對方兩人在繼續進行著不法行為,所以進行了數次的揮刀動作。”
“對於對方兩人死亡的結果,齊豐並冇有預見,他當時的行為和意識,都處在一種防衛的過程當中。”
“直到對方兩個人倒地,齊豐才製止住了自己的行為,冇有選擇繼續侵害,所以齊豐當時的情景符合正方防衛的條例。”
“審判長,我方辯護結束。”
蘇白話音落下。
庭審台上,聽完蘇白的描述,林友平依照檢方提供的證據對照了一遍,確認無誤以後,點了點頭看向檢方席位:
“檢方,對於齊豐是否為正當防衛,請開始你方的辯訴。”
對於蘇白的司法解釋,呂偉顯得很冷靜。
翻看了一眼自己麵前的材料:“好的審判長。”
“我方的辯訴如下:”
“我方認為,在本案當中,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的第二十條,司法解釋:
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,應當付刑事責任。”
“齊豐對於對方兩人,造成了死亡,這明顯屬於重大損傷。”
“而且,根據訴訟方律師說的,直到對方兩人倒地,齊豐才製止住自己的行為,冇有選擇繼續侵害。
但是在此過程中,需要考慮到對方兩個人是否還有行使不法行為的能力。”
“答案顯然意見,在齊豐揮刀以後,對方兩人受傷。”
“兩人雖然在主觀上想要繼續行使不法行為。”
“可是在能力上已經冇有行使不法行為的能力了!”
“顯然,齊豐的行為已經超過必要限度!”
“審判長,我方辯護結束。”
呂偉話音落下。
蘇白的目光落在了庭審台審判長林友平身上。
他剛纔表述的雖然有道理,可是呂偉從行為人能力上進行辯訴,這是反駁不了的。
當然。
審判長也需要考慮他的辯護。
能不能判定正當防衛還是依靠審判長的意向,接下來最後關鍵一環就是法庭陳述了。